基本案情:
"专本沟通"(湖南省教育厅2000年下半年开始试点的一种新的办学模式)是按国家统招任务本科第三批入学,关于"专本沟通"培养模式的性质----“专本沟通”是指:招生方是一所专科学校,学习所在地是专科学校,但是入学后按照本科学校方相同专业的本科教学目标来培养(包括 所交学费,师资配备,教学计划,教材使用,课程安排,毕业要求,就业指导等),由本科学校方在大学二年级结束后组织一次考试,考试合格者,继续本科学习直至毕业,达到毕业要求者,发放本科学校(湖南大学)相同专业全日制统招本科生一致的本科文凭(前2年读本科,后2年延续本科学习,全日制4年);考试不合格者,转入专科学校相关专业修读专科,达到毕业要求者,发放专科文凭(前2年读本科,再读一年专科,共3年)---此谓之“专本沟通”,一种“曲线救国”的方案,目的“使更多人受益获得本科学历”(省教育厅言)。这便是湖南大学招生老师向同学解释的内容。
学生入学后,在多个场合,负责招生的 原湖南省计算机高等专科学校(现已经合并进湖南大学) 和负责培养的湖南大学方面的领导人多次在不同的场合就学生关心的“专本沟通”培养模式和文凭发放问题对全体同学作了解释并承诺—“只要顺利通过考试(大学二年级由湖南大学方面组织的考试)的同学,达到毕业要求,则予以发放与湖南大学相同专业全日制统招本科生一致的文凭”。 原湖南省计算机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相同性质的学生一共有2届(2000届和我们2001届)。2002-2003年,湖南省计算机高等专科学校并入湖南大学,2届学生也被并入湖南大学计算机与通信学院,成了湖南大学名副其实的全日制统招本科生!通过了大二的那次考试(有相当一部分同学因为考试没合格被刷下去,经过一年专科学习毕业后走向了社会。),完成了本科教学任务,即将毕业。
但是,在2004年2月份,在2000届学生即将毕业而2001届学生正进行本科三年级学习的时候,湖南省教育厅临时出台一个文件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专本沟通”试点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04]27号文件,文件规定:2000届和2001届的专本沟通学生的文凭要以写实的手法加上“专科起点,本科毕业”字样,同时,湖南大学方面也接着出台湖大教字7号文件。2届学生将意见反映到学校和省教育厅,在没有得到答复的情况下,2004年5月20号, 2届的家长约 200多人来到湖南大学进行交涉,以讨还公道。最后,湖南大学负责教学的某校长召开全体家长大会,代表湖南大学深情地郑重承诺:“湖南大学2000届以及2001届专本沟通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毕业生电子档案与本校相同专业全日制统招本科生完全一致! ”当时,大部分家长表示要将这个会议决定形成书面材料或者大会会议纪录后学校予以签名,该校长拒绝(在场所有家长和学生可以作证)。 至此,近200名家长才满意的散去(这“没有证据”为今年2005年毕业的2001届学生文凭变卦埋下了隐患!)。此后,与该承诺一致,2000届专本沟通学生发湖南大学普通本科的文凭(有毕业证原件扫描)。
在2005年2月底,2001届学生也即将毕业的时候,在一次年级大会上,学校拿出一个名为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专本沟通”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湘教通[2004]217号 文件(而此文件是2005年7月20号发放的,此前我们一直毫不知情。)要在2001届学生的文凭上强制性加上“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字样,并且与2000届专本沟通学生普通本科文凭格式完全不同,连“全日制四年制本科学习”和“取得规定学分”等字样都没有。这是一个与教育部规范文凭样式完全不符的文凭。
在此后一个多月的时间里,通过多种途径包括几百个家长来到学校交涉,校方不予答复,学校称以前口头承诺不具备法律效应,到后来某校长干脆一口否认了2004年5月20号所作的承诺。并对学生家长称“你们孩子的资料已经录入数据库了,无法修改了”,学校和教育厅的理由是:根据2002年12月11号教育部颁发的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 文件的 “第四条:对毕(结)业证书格式、内容的统一规范,从2003年入学新生开始;对已在校学生参照执行.各高等学校须向学生说明已规范的毕(结)业证书格式、内容.”规定,按此规定03届入学新生应按此规定进行文凭发放。但实际上,教育部教学[2002]15号 文件中并没有“专本沟通”式样文凭或者强制规定“专本沟通”的文凭发放格式,即便是规定了, “2001年入学”的学生也不在文件适用范围内。
在学生经过四年本科学习之后,即将毕业之际,却受到如此的对待,学生和家长的心情是我们可想而知,我们只是发自内心的呼喊 :学生不该成为教育改革的牺牲品!
律师观点:
本网站法律顾问武绍智律师代理该案件,从法律角度剖析,提出以下观点:
(一) 湖南省教育厅与湖南大学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九条“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湖南大学与湖南省教育厅从373名学生招生到本科即将毕业四年的时间里,没有告知学生毕业文凭非约定的本科文凭,湖南大学与湖南省教育厅剥夺了373名学生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若招生时说明毕业时颁发不正规文凭,373名学生明确表示:谁也不会上这样的学校。学校没有履行告知的义务,剥夺了学生的知情权。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六条:“高等教育分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按此法规定,湖南大学给373名学生颁发的有“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字样的文凭属于非上述规定教育,根据教育部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九条“有特殊情况须颁发、换发毕业证书的,须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又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文件第六项“高等学校对颁发和管理学历证书负有直接责任,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所规范的内容和要求填写、颁发毕(结)业证书。高等学校采用新的办学形式或人才培养模式需变更学历证书式样内容,须报我部审批”的规定,湖南大学有学历、学位授予权,并对学历、学位授予付直接责任,湖南大学采用新的办学形式而给学生颁发文凭有变更的,应对学生出示教育部的批复文件,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照《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教育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五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而湖南省教育厅的行政文件却从法律意义上侵犯了学生了合法权益,地方与行政法规应遵守国家法律,湖南省教育厅与湖南大学应立即修正自己的违法行为,给372名学生一个正规的普通本科文凭。
(四)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五条:“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湖南省教育厅与湖南大学对373名学生进行招生与培养的过程中,一直承诺发放正规的全日制本科毕业文凭,而行为进程快结束时即学生再有两个月就要毕业时,在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单方更改合同,学生多次跟校方与省教育厅交涉与协商后,仍不撤消其行为,并且以行政权力强制执行,根据上述《民法通则》的规定,湖南大学已经构成了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撤消发放不正规文凭的决定,履行合同与承诺,给372名学生颁发普通本科文凭。因上级主管部门即湖南省教育厅的原因,不能够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补救措施,再由上级主管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五)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湖南大学与湖南省教育厅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 ”
官司结果网上都搜不到
google也会屏蔽关键词吗? 还是专本沟通称不上关键词?
为网络盲点技术悲哀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