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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YYCXX 发表于:2005/4/6 23:59:37
山东财政学院教授 王蔚 现在国人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日本“入常”。这个问题涉及的面太广,既牵扯到世界格局,又牵扯到国家利益,还涉及到民族情感,极端复杂。当然,国人最关心的还是中国政府的态度及中国是否有能力阻止日本“入常”。关于中国政府的态度,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2005年4月4日在外交部例行的招待会上已经代表中国政府表了态:“联合国安理会改革是国际事务中的一件大事,涉及各方切身利益,存在不同意见,需要各成员国通过广泛协商达成一致。中国和世界许多国家对这一问题十分关注。中国政府将从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大局出发,本着对国家、对民族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安理会改革问题”。本文只讨论一个问题,中国在日本入常问题上有多大的发言权?这个问题应当从联合国宪章中寻找答案。 一、联合国最高权力机构为联合国大会,在联合国大会上会员国权利平等 联合国的组织机构与运作机制由联合国宪章规定。请看《联合国宪章》第七条:1、联合国之主要机关如下: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秘书处。2、联合国得依本宪章设立认为必须之辅助机关。 由此我们知道,联合国大会为联合国之最高权利机关。联合国安理会只是其属下的一个重要机关。联合国安理会不是其最高权利机构。联合国安理会受联合国大会授权,负责维持世界的和平与安全事务。 从第九条到第二十二条,详细规定了大会的组织、职权、投票与程度。第十条规定:大 会得讨论本宪章范围内之任何问题或事项,或关于本宪章所规定任何机关之职权; 并除第 十二条所规定外, 得向联合国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 提出对各该问题或事项之 建议。 联合国安理会的改革属于联合国大会所管辖的问题。此问题由联合国大会决定。 在第十八条,详细规定了在大会中的会员国权利及决定问题的程序。1、大会之每一会员国,应有一个投票权。2、大会对于重要问题之决议应以到会及投票之会员国三分之二多数决定之。此项问题应包括: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建议,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之选举,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理事国之选举,依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款所规定托管理事会理事国之选举,对于新会员国加入联合国之准许,会员国权利及特权之停止,会员国之除名,关于施行托管制度之问题,以及预算问题。3、关于其他问题之决议,包括另有何种事项应以三分之二多数决定之问题,应以到会及投票之会员国过半数决定之。 此条规定的很明确,在联合国大会上,每个会员国权利平等,每个国家只有一票。任何国家没有特权。联合国的改革方案由联合国大会决定。现在联合国有191个会员国,若方案得到通过,需要128个国家同意。 二、否决权只是安理会议事规则之一,只是交由安理会讨论的议题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才有否决权 1、安理会由15个国家组成,其理事会成员有常任理事国与非常任理事国之分。其组成由联合国宪章之第十三条规定:1、安全理事会以联合国十五会员国组织之。中华民国(原文如此、联合国宪章1945年6月有16日签署,当时中国的正式名称是中华民国,作者注) 、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原文如此,后来由俄罗斯继承)、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应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大会应选举联合国其他十会员国 为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选举时首宜充分斟酌联合国各会员国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及本组织其余备宗旨上之贡献,并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匀分配。2、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任期定为二年。安全理事会理事国自十一国增至十五国后第一次选举非常任理事国时,所增四国中两国之任期应为一年。任满之理事国不得即行连选。3、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代表一人。 2、安理会的否决权来自联合国宪章之第二十七条: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一个投票 权。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表决之。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但对于第六章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内备事项之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 由此可见,否决权只是在安理会讨论世界和平与安全事务时内有用,不属于这个范畴,就无所谓否决权。 三、联合国宪章关于其修正案的规定可能是中国的惟一机会 联合国安理会的改革涉及到联合国宪章的修订。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八条、一百零九条可能是中国的惟一机会。请看第一百零八条:本宪章之修正案经大会会员国三分之二表决并 由联合国会员国三分之二、包括安全理事会全体常任理事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对于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发生效力。 这就是说,没有五大常任理事国的同意,联合国不可能对其章程进行修正。中国是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没有中国同意,当然,章程不能修正。 其实,第一百零九条说的更明确:1、联合国会员国,为检讨本宪章,得以大会会员国三分之二表决,经安全理事会任何九理事国之表决,确定日期及地点举行全体会议。联合国每一会员国在全体会议中应有一个投票权。2、全体会议以三分之二表决所建议对于宪章之任何更改,应经联合国会员国三分之二、包括安全理事会全体常任理事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发生效力。 也就是说,中国只要不同意对联合国宪章进行修改,安南提出的联合国改革方案就不可能实现,联合国的改革方案不通过,日本就不可能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 如果联合国绝大多数会员国同意改革,而中国不同意,中国就会冒与许多国家对抗的风险。因为按照安南的改革方案,还要有许多国家可能会成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如印度、德国、巴西、埃及、南非等。中国否决了安南的方案,也就等于把这些国家挡在门外。从这个角度看,中国不可能否决安南的方案。中国应走的策略是:第一步,赞成联合国改革方案,这是大局,不得不为之;第二步,在全球做工作不使日本得到128票。这可不是轻松的任务。战后六十年来,日本承担了联合国会费的17%,日本通过开展金钱外交收买了不少国家,日本现在又在全球拼命地拉票。既要维护联合国的团结,又不使日本的梦想实现,这是2005年以及其后几年中国外交面临的最大难题。 (本文写于2005年4月5日,发表于次日之《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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